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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后醉驾身亡,法院判了!这些人都要担责

朋友聚会吃饭喝酒聊天本是件开心的事但万万没想到有人喝酒后却摊上事了!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聚餐饮酒后醉驾...

朋友聚会吃饭喝酒聊天

本是件开心的事

但万万没想到有人喝酒后

却摊上事了!

男子聚餐后醉驾身亡,法院判了!这些人都要担责

近日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男子聚餐饮酒后醉驾身亡

同桌人员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去年8月,晏某驾车前往酒店参加朋友潘某孙子的满月宴。潘某安排他在包间就餐,包间共有13人,席间每个人都存在礼貌性的敬酒行为,其中晏某与被告之一许某在中途开始闹酒。

在酒席上有10人喝酒,3人没喝。在喝酒的过程中,晏某跟一个许姓朋友进行了赌酒。

酒席结束后晏某回家

潘某进行了礼貌性挽留

但晏某坚持告辞

后驾驶小型轿车离开

途中与路边行道树相撞

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

晏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

含量为284.72mg/100ml

属醉酒状态

随后,晏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同桌13人和组织者赔偿损失合计37万余元。晏某的妻子及其未成年的儿子认为,“是同桌饮酒者把晏某喝死了”。

关于各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承担,法官认为死者晏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驾行为与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5%的责任;其他同桌饮酒者及组织者潘某,按过错程度合计承担1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共同赔偿186530元。

那么哪些情况下,

同桌饮酒者应当担责?

赔偿责任又该怎么划分?

同桌饮酒,哪些情况要担责?

针对同类型案例,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作为一种日常的社会活动,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作为社会理性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同饮者对饮酒者也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

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万红卫介绍

如同饮者未尽到相应照看义务,造成饮酒人死亡的,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组织者、饮酒者、劝饮者均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注意义务是有限的,该种注意义务只有当义务人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够构成侵权的责任。

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同桌饮酒人可能要担责:

1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一起喝酒;

2

过度劝酒、压酒;

3

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未劝阻;

4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情况

是指饮酒者已经没有办法

负担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

同饮者要将其送到家中或者送到医院

不要让他发生人身伤害

在本起案件中

同桌有3人没有喝酒

甚至在参加酒席前和死者并不认识

但因参与了酒席行为

就有提醒、劝阻、看护、

照顾、护送等义务

所以有义务保证醉酒的人平安到家

在最后判决中

由于过错程度较轻

三人共同承担0.5%的责任

综合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央视新闻

来源:烟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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