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共饮,这种行为将担责!_酒行天下

同桌共饮,这种行为将担责!

2024-04-08 12:09:20  浏览:23  作者:酒行天下
和景明,万物昭苏,正是出游赏玩的好时节,适逢清明小长假,若是约上三五好友同行春光、品鉴美食,可谓是正当良时。老友相聚,小酌畅饮,虽...

和景明,万物昭苏,正是出游赏玩的好时节,适逢清明小长假,若是约上三五好友同行春光、品鉴美食,可谓是正当良时。老友相聚,小酌畅饮,虽是正常情谊交往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给共饮者带来的附随义务,可能会导致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产生。近日,西安鄠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家举办答谢宴,邀请张某、赵某、钱某、孙某、杨某与甄某参加。席间,张某、赵某、钱某与甄某共同饮酒,甄某喝醉。宴席结束,甄某站立不稳,钱某将甄某搀扶至甄某汽车上。由同桌孙某驾驶甄某汽车,李某与张某陪同送甄某回家。三人将车停至甄某家小区门口停车位上,留下甄某在其汽车内后离开。赵某与钱某联系李某让其联系甄某家属,但李某忘记联系。甄某之妻贾某曾拨打甄某电话但未能接通。次日早晨,贾某通过甄某工友肖某在自家小区附近找到甄某及其车辆,贾某随即拨打120急救,并报警,经鉴定甄某因窒息死亡。

后贾某将李某等6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0余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饮酒期间的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的照顾、通知等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的义务。具体责任划分应按照以下情形:

死者甄某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饮酒,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聚餐组织者责任如何认定?

李某作为本次宴请的组织者,应当负有比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未能够对甄某醉酒尽到合理的劝阻义务,后虽陪同护送甄某回家,但将其独自留在无人照顾的车内,且未联系甄某家属,未尽到应尽的安全帮扶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甄某之死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者的责任如何认定?

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饮酒期间的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的照顾、通知等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的义务。本案中张某、赵某、钱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在饮酒时劝阻及甄某醉酒后照顾和通知的责任,对甄某的死亡结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桌未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

孙某虽未共同饮酒,但其作为驾驶者将醉酒的甄某送至家附近后,应当尽到充分的照顾、救助义务,因此,其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对本案承担15%的赔偿责任,张某、赵某、钱某、孙某各自对本案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裁判后,李某、贾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判定共饮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共饮者共饮时是否存在过错,共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他人共饮,请严守两项义务,拒绝四种行为。

严守两项义务:

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

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拒绝四种行为:

1.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服用头孢等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一是若醉酒但依然具有意识,此时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即可,不苛求护送人尽到全面的照顾义务。二是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杜红娟)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 秦峰|张沐宁)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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